深圳中院近日公布了一起宠物伤人纠纷判决结果。63岁的陈阿姨在小区被一只未拴绳的中型宠物狗撞倒在地,送医院后被诊断为多处骨折、严重骨质疏松及强直性脊柱炎。事故发生后,经鉴定,陈阿姨所受损伤与被宠物狗撞倒存在因果关系,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两个十级伤残,一个九级伤残,遂起诉狗主张女士索赔。张女士辩称,陈阿姨是因自身未站稳而摔倒,且其身患多种疾病,有严重的骨质疏松等症状,其自身也应负有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未对宠物采取安全措施,导致饲养的宠物冲撞致人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其抗辩主张的陈阿姨自身身体原因,法院认为陈阿姨的身体情况并非其自身过错或故意,不能作为张女士减轻赔偿责任的依据。为此,法院依法判决张女士向陈阿姨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7.17万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文/记者: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