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店铺是一家
在网购平台经营手工饰品的店铺
店铺首页显示
“发货前已检查清楚商品
收到货请录制完整开箱视频
以防售后纠纷”
“注:因商品为手工制品
本店特别定制款式不支持退换货”
2023年12月
小美在该店铺购买多个手工饰品
价值1000余元
收货一个多月后
小美通过平台向某店铺发消息称
饰品被他人弄坏了
希望协商退货退款
店主表示
商品已售出一个多月且被损坏
无法退款
随后
小美通过平台申请退货退款
并写明申请退货原因为
“因个人原因申请退货退款”
收到申请后
店主表示
可以与小美协商退货
但商品没问题才能签收退款
如果商品有问题会拒收
小美也表示同意
随后,小美退回商品
店主在快递工作人员见证下检查商品
发现商品已严重损坏
便拒收了商品
因双方就退货问题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小美向南阳市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如何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美申请退款时距收到商品已经超过七天,通过原、被告在平台的聊天记录可知,原告因物品被他人损坏,想通过与被告协商退货退款的方式来弥补自己的损失,但被告未同意。原告遂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货退款,并在平台申请退货退款,申请原因也载明“因个人原因申请退货退款”。由此可知,原告明知自己的情况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标准,仍然申请退货退款,该行为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该条款同时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是不少消费者从实体店购物转战网络购物的“定心丸”,该规则为消费者提供了保障。但是,消费者在行使权利时,也需要遵守规则,“无理由”退货并不代表无限制、无条件的退货。消费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购物前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全面、充分地了解商品详情,充分了解“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平台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条件,理性消费、依法维权,不可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