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杨某夫妇欲将在广东经营的一家餐饮店转让给他人,宋某遂找到杨某夫妇商议相关事宜。杨某夫妇与宋某口头约定:杨某夫妇以总价6万元的价格将餐饮店的设备、技术、美团账号等一并转让给宋某;宋某先支付3万元定金学习餐饮技术,待房屋租赁及工商登记事宜办妥后,再支付剩余的3万元。随后,宋某支付了3万元定金,杨某夫妇也依照约定向其传授了餐饮技术。学完技术后的宋某因另有打算,不愿继续履行协议,遂要求杨某夫妇返还定金3万元。宋某与杨某夫妇多次协商未果,遂以杨某夫妇不当得利为由诉至邓州市法院。
判决结果
庭审中,原告宋某与被告杨某夫妇就3万元款项的性质产生分歧。原告宋某认为3万元不全部是定金,还有一部分是店铺转让款,因为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价款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被告杨某夫妇认为3万元全部是定金,且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对3万元是定金的事情进行过确认。
庭审中,原告宋某也认可因自身原因不想再履行约定的事宜,被告杨某夫妇也表示愿意酌情返还原告宋某一部分钱款。最终,在法官的释法说理和调解下,被告杨某夫妇退还原告宋某1万元。
法官说法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旨在担保债务的履行。交付定金意味着当事人对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交付定金的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也有一定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朱小旭 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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