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和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妨碍诉讼的行为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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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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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公职人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通报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以便于作出行政、人事处罚或者违纪处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鉴定人、公证人等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及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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