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开门杀”导致过路行人和电动车驾驶员、自行车骑车人受伤甚至死亡的事件屡屡发生,在为我们敲响警钟的同时,也有很多人要问:到底是由司机还是乘客来承担责任?
2023年1月30日,王某驾驶小轿车在江苏省启东市某路口停车,该车后排乘客张某开左后门下车时,与正常骑电动自行车的肖某发生碰撞,导致肖某摔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违规停车且对乘客开门下车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张某开门时疏于观察,妨碍他人通行,王某和张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肖某无责任。
肖某经医院治疗后,为赔偿事宜,将王某、张某及涉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违规停车和张某不当开门构成共同侵权,两人应对肖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作为驾驶员对车内乘坐人员具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和提示义务,且王某在车辆行驶和停放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应高于乘坐人员,对行人负有特别注意义务。张某作为乘客所负的注意义务应低于驾驶员王某。因此,法院认定王某承担70%责任,张某承担30%责任。
因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赔偿肖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由于王某和张某构成共同侵权且均有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损失后,有权按照相应比例向张某追偿。
法条链接: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谭敏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该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具体事故中,驾驶员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根据车辆是否停稳、是否尽到观察注意义务等情形,由其自身承担相关责任。乘客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驾驶员同时存在交通违法、违规停车等过错行为,则应当视过错程度与乘客共同承担责任。如果驾驶员不存在过错,则乘客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车辆使用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该损害应包含驾驶员和乘客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本案驾驶员王某和乘客张某因违规停车和开门造成的损害,应当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公司对乘客张某应赔偿的部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有权向乘客张某进行追偿。
在此,也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保持良好的行车、乘车习惯,确保车辆停稳、安全后再开门下车;摩托车、电动车驾驶员和行人,遇到正在停车的车辆或忽然减速的车辆时也应降低车速,注意安全。
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哈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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