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内骂人,她被判赔1000元!

2024-08-14 08:10来源: 山东省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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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内骂人,她被判赔1000元!

  同学群、业主群、工作群、家庭群……几乎每个人手机中均有各种不同类别的微信群,微信群成了日常社交联络、资讯共享的常用网络社区,但也有人将微信群当做发泄不满的“后花园”,甚至在群里口无遮拦、肆意侮辱诽谤他人,法官告诉你,这种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微信群内辱骂他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案情回顾

  原被告同为家政行业经营者,同为“姐妹家政交流群(441人)”、“菏泽家政保洁公益互助平台1群(500人)”用户,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2022年10月28日,被告张某某在微信“姐妹家政交流群”、“菏泽家政保洁公益互助平台1群” 里,语音留言称“穆某某做人做事你都防着点,她这个不讲究,她是最坏最心机的一个女人…认识她六年了,她把我坑的够呛…她是个人渣…她就是个王八蛋”等内容。

  庭审现场

  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被告在微信群里多次公开对原告进行辱骂、贬损,侵害了原告名誉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穆某某名誉权的行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姐妹家政交流群(441人)”、“菏泽家政保洁公益互助平台1群(500人)”微信群分别发布向原告道歉声明并置顶7日,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网络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则和社会公德,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礼貌用语、真诚沟通。

  转自: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童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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