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降雨过后
宝坻区部分道路出现积水情况
公安宝坻分局交警支队接到群众报警
称其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宝坻区双站路与南三路交口时
一辆小客车疾驰而过
瞬间溅起水花
将这位骑车群众全身打湿
宝坻交警依法传唤小客车驾驶人
到交警城关大队接受调查
经核查
交警确认该车确实在行经漫水路面时未减速慢行
导致水花溅到电动车驾驶人身上
最终
交警依法对这名驾驶人
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交通违法行为
处罚款50元
并对其开展了文明交通宣传教育
紧急提醒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4条规定,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17条规定,驾驶车辆时应当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公安交管部门提示
驾驶人在雨中或在有积水的路段驾车行驶时,应保持低档慢行,既防止车速过快将水冲起并吸进空气滤清器,导致发动机进水熄火,又避免引起水浪对路上车辆或者行人造成影响。请放慢车速通过漫水路,别让水花“溅湿”文明!
综合 | 天津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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