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事虽小,却关系到各方的切身利益。实践中,如果业主的房子漏水未装修,可以拒缴物业费吗?近日,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节目聚焦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的一起案件,邀请办案法官万娅飞解读相关法律问题。
原告是安阳市某物业公司,2019年6月,原告与安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临时物业服务合同》,被告余某购买了该小区的住宅楼,并与原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原告认为其按照物业合同为小区提供了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以种种理由拒绝缴纳2020年至2023年的物业服务费,多次催收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缴纳2020年至2023年的物业费4916元,电费20元,并支付违约金1400元,共计6336元。
被告余某辩称,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责任,不同意支付物业费,交接房子的时候是物业强制其拿的钥匙,房屋漏水至今没有装修入住,物业公司不处理房屋漏水问题,也没有给其提供任何服务,其认为不应缴纳物业费。
被告是否应该补缴物业费并支付违约金呢?
法院认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为案涉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余某作为业主,应按约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服务的是公共区域,针对被告房屋漏水问题,物业公司应当给予必要的协调和配合,但余某不能因此拒不支付物业费用。物业公司已按程序向余某送达了催费通知,鉴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消防安全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车位管理等方面的瑕疵,且余某未实际居住,故法院酌定支持余某给付物业管理费4000元,对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为什么法院仅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主要考量了哪些因素?
万娅飞:一是对被告房屋漏水问题,物业公司未给予必要的协调和配合,二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消防安全、公共设施维护、车位管理等方面的服务确实存在瑕疵,综合以上因素,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
房屋漏水导致无法入住,为什么还要交物业费?法律如何保护业主的权益呢?
万娅飞:这是因为房屋买卖和物业服务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房屋质量问题是业主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问题,而物业费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问题,业主不能要求物业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的建设质量等问题负责,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业主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保修义务,如有损失,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万娅飞
物业费是物业公司所提供服务的对价,针对的是小区全体业主而并不是某一户业主。如果物业服务质量与物业费差距较大,根据质价相符原则,可以依法酌情考虑业主提出减收物业费的要求,但只要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缴纳物业费;房屋发生漏水、渗水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多样的,需要区分责任,不当然构成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我们希望通过该案例,可以帮助大家在物业合同履行中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义务。
转自: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
7月8日,广州市公安局“平安广州宣讲团”组织学生等走进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近距离感受水上警察装备和救援技能,在互动体验中学习安全知识。据介绍,平安广州宣讲团成立至今已有10年。截至目前,已举办近300场宣讲活动,走进社区、农村、学校、企业、机关等场所,带给大家“听得懂、记得住、愿意主动传播”的安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