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李某将所在公司起诉到法院,除了索要工资差额、加班费之外,还提出了一笔6000元的高温补贴。
李某能不能获得这一高温补贴?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公开的二审民事判决书给出了答案。

东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李某系某公司员工。2017年11月27日,李某进入某公司工作,从事安检维修工作,李某工作场所包括室内、室外,工资构成包括岗位工资、加班工资(休息日工资、超时工资)、绩效/计件工资、补贴、其他等。
后李某向东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请求某公司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差额共17354元、加班费23283元、2018年至2022年的高温补贴6000元、2021年、2022年开发奖共1500元。
东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2023年8月2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自该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补足李某2022年4月至1月工资差额4400元整,对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李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判令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工资差额17354元,2017年至今的加班费23283元,支付2018年至2022年的高温补贴6000元。
对于高温补贴,法院认为,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C(含35°C)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不含33°C)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按上述标准计算,2018年至2022年的高温津贴共6000元,某公司主张李某工作场所主要在室内,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李某主张工作场所主要在室外,亦认可工作场所包括室内,综合李某的岗位职责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某公司应支付李某高温津贴3600元。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胡涵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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