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已有人因毒犬被判刑。2021年11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某小区居民沙某、王某因不满小区业主在遛宠物犬过程中放任犬只在小区草坪上肆意拉尿,向小区草坪等公共区域投放涂抹鼠药的食物毒杀犬只,导致11条犬只中毒死亡。
不久,沙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2022年6月,法院以沙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以王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副支队长贾永立介绍说,在实际案例中分多种情况,既要看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又要看他的客观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结合他们之前的办案经验,对于毒杀犬只的行为,基本上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受理报案然后立案侦查。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孙志强说,如果投毒的地点是公共场所,这种行为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在公共场所投毒,不仅可能危及犬只的生命安全,还有可能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
受访专家认为,向他人犬只投毒的行为,是否具有触犯刑法并构成犯罪的危害性,需要根据个案具体分析。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刚认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一般要求投放的物质对犬类和人类都具有毒害性,但在造成大量犬只死亡的重大财产损失情形下,投放物质哪怕对人类不具有毒害性,也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严重的判定,主要根据投放的次数、投放的数量、投放物质的毒害性程度、投放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节来综合判定,并不是一概按照犯罪认定,情节轻微的可予以治安处罚。
田刚进一步分析说,当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投放对犬类和人类都具有毒害性的物质,意图毒杀犬类,但是被人类误食时,一般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从重处罚,如果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将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结果加重犯予以认定。
在中国犯罪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工业大学教授张荆看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犬成为许多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但养犬行为应当本着不给别人添麻烦的理念,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比如外出遛犬必须牵好犬绳等。同时,遇到涉犬矛盾时,务必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采取报复性的私力解决办法,只会加深矛盾,可能导致违法甚至触犯刑法。(全媒体记者 陈磊 见习记者 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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