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汛情谣言!何某权,拘!

2024-06-27 13:58来源: 长沙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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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汹涌湍急的洪水

  争相跳出水面的鱼群

  近期这一“奇观”

  在长沙县市民的朋友圈疯传

  6月24日

  长沙县公安局接到大量网友举报称

  一男子在某网络平台发布视频

  声称因近期强降水

  长沙县北山镇街上发洪水、有鱼捉

散布汛情谣言!何某权,拘!

  该视频一经发布

  迅速引起本地网民关注

  随后该视频在网上广泛传播

  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散布汛情谣言!何某权,拘!

  ▲图为长沙县北山镇集镇实景

  经联合网信部门调查

  民警发现视频内容属不实信息

  掌握到相关线索后

  民警立即与视频发布人

  何某权(男,68岁)取得联系

  民警询问后得知

  何某权为了博取眼球、吸引流量

  在北山镇街边摄了一张照片后

  使用PS剪影的方式将照片

  改成发洪水的影像

  后将图片发布至个人网络账号

散布汛情谣言!何某权,拘!

  目前

  相关视频已责令删除

  何某权因涉嫌传播网络谣言信息

  被长沙县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友引以为戒,不要利用群众对汛情的关心,发布不实、不当言论博取流量。

  蓄意歪曲事实、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处理。

  请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自觉遵守和维护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

    普法课堂  

  造谣、传谣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如下: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转自 | 星沙微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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