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
闵行区业祥路111弄
上海晶城晶采坊小区
一户居民家发生火灾
经调查,火灾是由该户居民徐某
把电动车电池带回家充电引发
其丈夫被严重烧伤懊悔道:我犯罪了......

最新进展:行拘!
记者从区公安分局
区应急局和区消防救援支队了解到
根据《消防法》有关条款
因徐某(被烧伤男子之妻)过失引发火灾
已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

据了解,火灾发生在
6月15日清晨6时40分左右
当时,徐某家中冒出大量烟雾
有居民发现火情后
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接报后,公安、消防、医疗部门相继到场处置,现场明火很快被扑灭。火灾造成徐某丈夫被烧伤,伤者被送往医院救治。

在相关部门调查过程中
徐某承认,事发前一天晚上
自己将电动自行车电池
拿到楼上充电
充电器是直接插在
阳台洗衣机用的插座上
直到早上发生爆炸后
拔掉电源
该电动自行车购买于2020年12月20日,登记在徐某名下,买后无维修和改动情况。
本月,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按照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其中第二十九条新增的第三款明确: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而针对“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条例》在增加的第四十四条中
还规定了对应的罚则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转自:今日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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