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开门杀”引发的交通事故
时有发生
如果事故由网约车乘客导致
网约车平台及司机
是否需要担责?
近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
因网约车乘客“开门杀”导致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网约车乘客开车门致路人伤残
某日傍晚时分,小阳在平台叫到一辆网约车。临近目的地时,小阳想下车,在征得网约车司机王先生同意后,坐在车后排的小阳打开右侧车门下车。而此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小白恰巧从非机动车道经过,车门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小白跌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司法鉴定
小白颅脑损伤,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已构成八级伤残;
其外伤性癫痫(中度),构成六级残疾。
此外
交警部门也对本次事故的责任
进行了认定
司机王先生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乘客小阳承担次要责任;
电动自行车车主小白无责任。
司机王先生案发时驾驶的汽车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事发时,王先生正在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王先生并没有及时将投保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情况告知保险公司。
小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67万余元,不足部分由司机王先生承担70%赔偿责任,乘客小阳承担30%赔偿责任。
该案存在三点争议
法院二审这样判
二审中,网约车公司称公司与司机之间是新型合作关系,无法干涉司机投保险种的选择以及投保信息的填报,而且乘客小阳是因自身原因导致第三人受伤,与网约车公司无关,因此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小阳则认为,网约车公司应该对自己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有三个焦点
一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网约车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是否应对平台注册司机引发的交通事故向受害方承担责任;
三是网约车公司是否需要对乘客对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
保险公司对本次事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免赔。
网约车公司未能尽到审核职责,致使本不应用于营运的车辆对外营运,最终导致在发生事故后无法通过保险及时理赔,网约车公司应对此负有责任。因此,网约车公司依法应就伤者小白的损失与司机王先生承担连带责任。网约车公司无需对小阳对外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网约车司机没有在合适的地点停车,并提醒乘客开门时注意后方来车情况。
乘客小阳作为开门行为的实施者,没有尽到注意观察避免危险的义务。
最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判决如下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19.8万元;
网约车司机对此次事故承担70%责任,赔偿受害人82.1万余元,网约车公司对司机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乘客承担30%责任,赔偿受害人35.2万余元,对该部分,网约车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司机与乘客,文明规范行车,开关车门时注意前后来车情况,避免因自身疏忽伤及无辜。
转自|上海市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