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学生在家门口被撞身亡
2022年4月8日,就读于湖南省宜章县第十中学的14岁学生小邝将要回家过周末。和往常的安排一样,下午3点多,小邝和同学们坐上了回家的11路公交车。
在小邝的要求下,公交车行驶到小邝家附近时停了下来。公交车的行车记录仪显示,小邝下车后于公交车前方快速通过,几秒后被一辆同向行驶的小轿车撞到20米开外。
小轿车司机立马下车查看,并拨打了120。经医院诊断,小邝的伤势危重,头骨被撞骨折,肋骨断了几根,大小腿也骨折了。医生奋力抢救了一个多小时后,小邝因伤势过重离世。
湖南省宜章县公安局的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取证,经鉴定,出事时小轿车时速达到71.5到75公里/小时,而事故发生地限速60公里/小时。小邝在横穿公路时跑步快速通过,也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先观察、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此,交警认为,小轿车车主与小邝双方的过错相当,将这起交通事故划分为同等责任。经过协商,保险公司支付给小邝家人63万余元赔偿款,小轿车司机自愿补偿了10万余元。
父亲心生疑虑,调查发现另有隐情
亲人的离去不是一时的暴雨,而是一生的潮湿。自小邝离世后,小邝奶奶落下了手抖、脚抖的毛病,终日以泪洗面,小邝妈妈也悲痛万分。失眠多日的小邝父亲在深夜反复观看小邝出事的视频。发现端倪的他开始疑惑,除超速的小轿车外,公交车司机有责任吗?
公交车的行车记录仪显示,15时53分48秒,公交车停下,小邝下车。53分53秒,公交车启动并一直处于慢速前行状态。54秒时,小邝出现在车前方,随后,跑步通过公路的小邝被超速的小轿车撞倒。
小邝父母认为,公交车司机的鸣笛催促和提前开车加大了小邝被撞的风险,司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很大的责任,希望公交公司能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但公交公司负责人则主张,其一,在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中并没有公交车的责任;其二,公司给公交车购买了保险,若要赔付也应当由保险公司给付。
经多次沟通,小邝父母与公交公司没能达成共识。最终,小邝父母以公交公司没有合理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将公交公司及相应保险公司起诉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交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展开了调查。调查发现,公交车司机靠边停车、开门让小邝下车再到重新启动仅用时5秒,并且司机有操作不规范的行为。在小邝通过车头的过程中,公交车一直缓慢向前开。这在心理上给小邝带来了压力,迫使他急速穿过车头,随后被撞。
经走访调查得知,小邝被撞后,同学们要求司机停车,但司机并没有理会,而是直接将公交车开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基于以上调查结果,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认为,小邝刷卡乘坐公交车与公交公司构成城市交通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司机行为不符合规范、存在违约情况,违约行为与小邝被撞身亡存在因果关系。公交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赔偿款。
2023年9月25日,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应承担小邝死亡的20%责任,向小邝父母支付赔偿款21万余元。本案不属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进行赔偿的范围,保险公司对此诉请损失不承担责任。公交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2024年1月10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公交公司表示会按照判决结果分期给小邝家人支付赔偿款,并对公交站点设置做出整改。
普法时间
Q1:
案件中法院最后判决公交公司担负20%的法律责任。这个判决结果,您如何看?
A1:
在本案里,公交公司和小邝有运输合同关系。根据运输合同的规定,公交公司不但负有义务要把小邝运送到具体的下车地点,而且它要安全地把乘客运送到指定地点。因此它就负有重要的保护义务。在本案中,它没有尽到运输合同所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构成了违约。因此对小邝造成的损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Q2:
因为公交车司机的不规范操作加大了小邝遭遇交通事故的风险,但是公交车司机最后没有承担法律责任,这个您怎么看呢?
A2:
这就涉及到另一个法律规范,用人单位的责任。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造成他人损害,包括侵权、违约,实际上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公交公司就属于用人单位,司机是雇员。因此,应当由公交公司来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这个工作人员本身有故意或者是重大过错的话,用人单位在承担完责任以后可以向这个工作人员进行追偿。这是他们俩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但前提条件还得要求雇员是故意和重大过失。是否构成故意、重大过失需要在另案中进行认定。
记者 | 李油 李绍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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