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6月7日讯(通讯员 张爱国 记者 梅建明)近日,赵某驾驶黑色SUV沿南京江宁金箔路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路口处准备掉头时,因未让直行车辆,赵某的黑色车辆与正沿金箔路由东向西直行的货车发生了碰撞,造成两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
接到报警后,江宁东山交警中队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调查事发路段监控后发现,赵某驾驶车辆掉头时,没有注意观察路口情况,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
经交警认定,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
为此,东山交警判定,赵某驾驶车辆掉头未让行直行车辆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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