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的官方账号发布两起警情通报如下:
2024年5月,曹某在互联网平台发布一条高考有偿替考的网络信息,引发大量网民关注,造成恶劣影响。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曹某行政处罚。
2024年5月,王某某在互联网平台以发布一条高考代考帖子的形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王某某行政处罚。
对于有偿代考的行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刘研表示,如发布有偿代考信息者确为在经营该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在代考未发生的情况下,涉嫌非法经营,若代考行为已发生,则参与者不仅涉嫌非法经营更是属于代替考试罪。如发布有偿代考信息系虚假,其目的是为了骗钱,则涉嫌诈骗。
刘研称,作为代考行为的买方,即考生、考生家长或其他的考生关系人,涉嫌与代考者共同犯罪,如代考未发生也涉嫌犯罪未遂。
潇湘晨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