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先生、黄女士于2019年恋爱,并开始商量结婚事宜。其间,陆先生将个人收入交由黄女士管理,并多次向其转账。
2023年,因长期聚少离多,感情渐生嫌隙,陆先生与黄女士分手。之后,陆先生要求黄女士返还具有彩礼性质的钱款,其中就包括了他“上交”的工资。黄女士则认为,多数钱款是代陆先生转账给他人,少数用于缴纳房租和支付生活花销。此外,在同居期间,黄女士因患有宫外孕终止妊娠,所涉医疗费、营养费等开销曾由陆先生自愿承担。因此,黄女士认为,其无需返还钱款。双方因意见不一对簿公堂。
深圳龙华法院近期审理认为,关于本案彩礼属性的认定,经查,在恋爱同居期间,陆先生多次向黄女士转账,其中出于“存钱结婚”的考虑,将个人收入交由黄女士管理,因此该款项具有彩礼属性,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陆先生有权要求返还。但陆先生为增进双方感情而给付的钱款、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陆先生借用黄女士账户向案外人的转账等,均不属于彩礼范畴。 经核算,恋爱期间,陆先生共向黄女士转账个人所得301938元。考虑到黄女士在恋爱期间,因宫外孕接受流产手术,故法院酌情判决黄女士返还钱款20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黄女士也已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退还相关款项。
文/记者:章程
通讯员:深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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