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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掉入医院开水桶遭特重度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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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4日,在富川某医院妇产科病房走廊,某病人家属何某琼从开水房提了一桶滚烫的热水,放在走廊一侧,随后进入病房。与此同时,另一名病人家属宋某荣在走廊上,与人交谈。

女童小艾与父母来到医院,在附近病房内探望病人,期间,小艾独自走出病房,在走廊玩闹,为了制止小艾的玩闹行为,正在走廊上的宋某荣,用手轻轻碰了一下小艾的额头,随后,小艾在后退过程中,掉入热水桶被烫伤,随后,小艾被送往其他医院救治,被诊断为特重度烧伤。

在后续的赔偿事宜协商中,因无法协商一致,女童父母于今年3月4日将相关涉事人及医院起诉至法院。

富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何某琼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装有开水的水桶置于人员密集的通道,导致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宋某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注意观察周边环境,推女童额头,导致其在后退过程中坐入放置在旁的水桶,也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女童的法定监护人,在带未成年人到环境复杂的医疗机构中,未尽到安全监护义务,存在相应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富川某医院虽然不是事故的责任方,但是在提供开水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及日常管理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富川法院核算女童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22754.59元,判令由被告何某琼、被告宋某荣、女童的法定监护人以及被告富川某医院等责任主体按照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关联度,分别承担50%、20%、20%、10%的赔偿责任。

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助理 彭碧霞:在这里提醒广大市民和经营者,要对危险源尽到管理和提醒的保障义务,避免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损害,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小孩子生性活泼好动,对危险缺乏预见和判断能力,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家长带领孩子出入环境复杂的公共场所,应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看护,对孩子的危险行为应及时制止,做好教育引导。孩子自身也应当加强安全意识,学习安全知识,避免事故发生。
转自:法治最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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