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杨某入职某公司从事电工一职。2023年,杨某从该公司离职,因要求公司支付其未休年假报酬无果,向法院起诉。广东肇庆封开法院审理认为,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规定,公司应当向杨某支付其2021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10天)报酬,判决公司向杨某支付9017元。
法官表示,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对于劳动者而言,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休假申请,也可请求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文/记者: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