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5月27日讯(通讯员 张爱国 记者 梅建明)近日,在南京江宁发生的一起让人深思的“私了”事故,被撞的一方在警方的见证下,跟肇事司机协商“私了”,且司机两次补偿后该男子仍一再反悔,最终被拒绝,而警方以其签订了协议建议其走司法途径。
据介绍,这起简易交通事故发生在江宁东新南路桃园路路口,李女士驾车掉头时将骑行电动车的赵某撞倒,李女士及时停车询问,赵某称并无大碍,主动要求跟李女士“私了”。李女士选择了报警,江宁东山交警中队民警经认定,由李女士承担全责,在双方自愿要求下,经民警的见证达成协议,赵女士支付赵某400元“私了”。
然而,次日,赵某来到东山交警中队,称当晚回家发现腿部肿胀淤血,要对方追加赔偿医药费。事故处置警官联系李女士,双方见面协商。在民警的再次见证下,李女士同意追加支付赵某300元医药费。李女士明确要求赵某不能再反悔,赵某同意,双方签订赔偿协议,签字按手印确认。
不料,10天之后,赵某再次致电李女士,称700元不够,需要再加钱。李女士对赵某屡次反悔不满,拒绝其要求。没想到,追要赔偿未果的赵某拨打12345,要求警方协调李女士再次赔偿。对此,民警告知赵某,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时起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李女士已两次支付赔偿款,且对其再次追加索要赔偿明确拒绝,建议赵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协议。
民警告诉记者,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若不存在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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