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陈镇国 □刘清华 通讯员陶潜 林怡佳)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网民应遵纪守法,文明上网,不能在网络平台肆无忌惮地“发言”,甚至侮辱、诽谤他人,否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福建省福清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陈某系甲传媒有限公司(化名)的法人兼“主播”,与乙传媒有限公司(化名)系同行关系。2023年9月,陈某通过短视频平台进行两场直播,大量使用针对性的词语对乙传媒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辱骂,并且发表该公司骗钱、收割主播韭菜以及公司人员关系混乱等言论。两场直播观看人数上万,评论、分享过千,给乙传媒有限公司的名誉造成了一定损害。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乙传媒有限公司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公司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两场直播确系存在使用大量侮辱性谩骂言语,以及发表没有事实根据的针对乙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有关言论,带有明显的人格侮辱性质,相关言论偏离了就事论事的理性基调,逾越了网络用语的合理边界,侵犯了乙传媒有限公司的名誉权。福清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陈某向乙传媒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且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维权的合理费用。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当前短视频平台发展迅速,为顺应网友的猎奇心理,一些主播往往会发表一些博人眼球的不当言论。但是,网络空间不能成为侮辱、贬损、诋毁他人的“异域空间”,同样要受法律约束。因此,提醒广大网民应遵纪守法,文明上网,共同维护和谐、文明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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