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与被告徐某系情侣关系,双方在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交往期间,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等方式,向被告多次转账数额不等的款项,共计3.336万元。后双方分手,原告诉称案涉款项均系被告向其借款,要求被告返还。被告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这些钱系原告的赠与,拒绝返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南召县人民法院马市坪法庭承办法官姬春侠经审理认为,认定转账行为性质,应当考虑转账背景、转账金额和次数、双方关系变化等因素。本案中,原、被告交往期间转账次数较为频繁,金额从几百元到数万元不等,显然是基于双方恋爱关系而产生的行为,故推定案涉款项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更符合本案实际情况。结合案情和当事人居住地的生活消费水平,双方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往来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单笔小于1000元(含本数),可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系赠与行为,不应当要求返还;转账单笔超1000元的,被告应予返还,同时,原告提交的短信记录显示,被告亦有退还款项的意思表示。据此,依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扣除相应赠与金额后,被告应返还原告3万元为宜。
法官提醒
双方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往来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可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其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终结,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同时,双方在恋爱期间都应在经济范围内通过合适的方式表达爱意,切莫被幸福冲昏头脑。如果是出于借贷原因向对方转账,应当备注用途、留存证据,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唐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