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陈镇国 □刘清华 通讯员魏逸云)近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代人借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依法判处以自己名义借款的陈某承担还款义务,即使其不是实际用款人。
蒋某与陈某是朋友关系,案外人邱某托陈某向蒋某借款。陈某按照邱某的要求,以自己名义通过微信与蒋某沟通,陆续借得款项60余万元,后将款项转至陈某指定的不特定人账户。借款后,陈某经由自己的账户代邱某还息,后停止付息,故蒋某起诉到法院。
案件审理中,陈某辩称,钱虽然是他出面借的,但他只是经手人,钱款压根没到他的账上,实际用款人是邱某,蒋某应该找邱某催款。蒋某表示根本不认识邱某,借款全程都是他和陈某在沟通,陈某此前也没有提到过邱某。
长乐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蒋某之间达成明确的借贷合意,借款是以陈某的名义进行的,不论该款项是否实际由他人使用,均不影响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要求出借人蒋某去注意是否存在实际借款人,显然过分加重其负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陈某作为名义还款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关于陈某所述的“款项没到他的账上”,法院认为,法律并未限制出借人仅能将款项交付至借款人本人账户,蒋某将款项汇至陈某指定的账户,已完成借款交付。故法院判决支持蒋某的诉讼请求。后陈某上诉至福州市中院,福州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借贷关系所涉款项是否实际由他人使用并不影响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借款人陈某以自己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即使其不是实际用款人,借贷关系依然在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成立,陈某理应承担还款义务。日常生活中,群众要把握好信任他人的限度,代人借款还需千万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