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结婚、生子
过上幸福美满的日子
是人们对于婚姻共同的期待
然而
当婚姻走到了尽头
孩子又存在疾病
抚养权问题该如何抉择……
5月18日上午#夫妻离婚拒养患抑郁症女儿 被判不准离#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
妻子起诉丈夫离婚
丈夫同意离婚
但夫妻二人均不同意
抚养患有抑郁症的女儿……
5月17日
山东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了这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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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某(女)与被告王某(男)
经人介绍认识
于2007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
2008年7月生育男孩王大宝(化名)
2009年9月生育女孩王小宝(化名)
2010年9月经政府登记结婚
现王大宝随被告王某生活
王小宝因患有抑郁症
在某医院住院治疗
原、被告
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
近几年来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
故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抚养婚生女孩王小宝,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3.分割共同财产
家庭轿车一辆价值10万元
庭审中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
要求抚养婚生男孩
被告王某辩称,同意离婚
要求抚养婚生男孩王大宝
不同意抚养婚生女孩王小宝
车给原告,原告给被告5万元
本案中
经原、被告共同确认
婚生女孩王小宝患有抑郁症
现正在某医院住院治疗
王小宝此时更需要父母的关心和照顾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
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原、被告均不同意抚养王小宝
该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
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不应予以提倡
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
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常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家事案件中,妇女和儿童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家事审判的宗旨意在保护妇女及儿童的合法权益。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应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尽为人父为人母的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均不愿意抚养患有抑郁症的女儿,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违反了传统道德,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推卸责任的表现,不应予以提倡和鼓励,故虽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也暂不能准予双方离婚。
夫妻不能遇到矛盾、困难就动辄诉诸离婚,离婚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原、被告应积极修复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交流,增进理解信任,为子女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系时,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要妥善处理,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综合:山东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巨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