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5日,花花(化名)在小区内的儿童乐园与同伴玩耍,被正在荡秋千的朵朵(化名)撞伤。事故发生时,花花7岁,朵朵5岁,双方父母均不在场。花花眼睑裂伤,前后花费医疗费8464.05元,自费购买医疗修复药品与产品花费4704.62元。事发后,朵朵的父亲向花花妈妈转账1700元医疗费,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花花妈妈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共计130754.64元。深圳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未年满8周岁,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预见自身行为可能存在的危险,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本次碰撞应属意外,事故责任应由双方监护人承担。本案中,朵朵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花花眼睑受伤的事实,事故发生时,双方监护人均未在现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花花和朵朵的父母分担。
综合上述事实,花花因事故实际造成损失合计15268.67元,朵朵监护人应承担60%的损失,共9161.2元,扣除1700元,还需支付7461.2元。故法院酌定朵朵的监护人向花花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461.2元。该判决已生效。(文、图/记者:章程 通讯员:深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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