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婚约后,男女双方因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种情况下,男方给付的“日子钱”“衣服钱”等款项是否属于彩礼呢?
本文刊于《中国妇女》杂志
案例:
“日子钱”是一种婚嫁风俗,顾名思义就是男方父母要在婚前到女方家拜访,与女方父母商量结婚时日,并为表示求娶诚意而给付的一定金钱。
2024年1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男方主张的“日子钱”“衣服钱”不属于彩礼,判决女方酌情返还彩礼4万元及铂金钻戒一枚。
黄斌在英国留学,2021年春天认识了来英国旅游的张琳琳。因为都是江苏南通人,两人很谈得来,便彼此交换了联系方式。张琳琳回国后,两人继续网聊并确立恋爱关系。相恋一年后,黄斌回到南通,两人订了婚。
随后,黄斌依照女方家的要求送给张琳琳彩礼38.8万元、“日子钱”8800元、“衣服钱”2800元、铂金钻戒一只、黄金手镯一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挂坠一个、黄金耳饰一副及彩金饰品一套。两人按当地风俗办了婚礼,住在了一起,相约半年后再去登记。
然而,这段异地恋却没有经受住现实的考验,订婚半年后,两人分手了。因为之前办婚礼有不少花费,张琳琳在分手后只返还了30万元彩礼。一直以来黄斌的表现都很绅士,张琳琳认为他不会计较那几万元。
可没想到,黄斌竟一改态度,不但要求她返还剩余的8.8万元彩礼,还要求返还“日子钱”8800元、“衣服钱”2800元,以及黄金首饰。
无奈,张琳琳又转给黄斌2万元。可黄斌还是将她告到江苏省启东市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斌与张琳琳已解除婚约,张琳琳应当返还部分彩礼。黄金首饰根据本地风俗,应作为彩礼返还。张琳琳只保留了铂金钻戒,其余黄金首饰已被黄斌送人。另外,张琳琳已经退还2万元,判决时应予以考虑。双方已按风俗举办婚礼,那么“日子钱”“衣服钱”两项不该属于彩礼,黄斌主张返还没有依据。
于是,启东市法院判决张琳琳酌情返还黄斌彩礼4万元及铂金钻戒一枚。一审判决后,黄斌不服,认为“日子钱”和“衣服钱”也是彩礼,提起上诉。南通中级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说法
婚约期间赠与,未必都是彩礼
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
其中《规定》第三条明确,“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司法实践中,通常金钱彩礼、贵重物品彩礼等容易被认定为彩礼,但是婚约期间男女双方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小额转账、家人及亲属之间按照风俗给付的“日子钱”“衣服钱”等小额款项以及在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等,原则上不属于彩礼范畴。
本案明确了彩礼与婚约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并考虑到双方实际居住、女方在筹备婚礼期间的付出等因素,酌情减少彩礼返还,同时认定“日子钱”“衣服钱”并非彩礼范畴,更好地保护了妇女合法权益。
文/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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