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各大电商平台热销一种核心成分为β-烟酰胺单核苷酸(NMN)的“不老药”。这些商品宣称经跨境电商渠道原装进口,官方海外旗舰店每瓶售价高达数千元。NMN市场在火爆的同时,也有丛生的乱象。几个月前,上海消费者张先生在1688购物平台购买了“不老药”NMN,查询得知NMN在我国不得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张先生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十,法院近日做出判决。
“不老药”目前在我国不得作为食品生产经营
2023年5月31日,张先生在1688购物平台向商家购买了“NMN原料粉末β-烟酰胺单核苷酸100g基因港艾沐茵原料NAD前体全酶”,花费了875元。购买当日,张先生通过1688平台咨询卖家,问是否可以泡水喝,卖家客服回答:“可以。”
此后经查询,张先生得知NMN在我国并未获得食品、药品、保健品以及新资源食品生产销售许可,在我国不得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张先生认为,商品具有危害性且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一赔十,赔偿8750元。
据了解,NMN全称为β-烟酰胺单核苷酸,天然存在于各种食物中,为目前科学界认为能够高效转化成为NAD+的物质。NMN被一些商家宣传为“不老药”,曾被炒至万元一瓶。日本等国家的NMN产品作为膳食补充剂或健康食品进入市场,并销往多个国家和地区。
商家宣传可以吃是否违反食安法?
2021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排查违法经营“不老药”的函》,明确限制在我国境内不可对NMN进行食品生产和经营。
2022年1月,NMN作为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获得国家药监局通过,曾被认为是国内对NMN应用开始松绑。但2023年5月,国家卫健委否决了NMN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申请,NMN产品也被美国亚马逊下架,传递出NMN海内外审批层面收紧的信号,一度引发业界对于NMN行业进入低迷的担忧。目前,NMN产品的争议仍然较大。
法院查明,2022年8月,张先生曾通过网络向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提问:“国家关于排查不老药函,禁止NMN用在食品领域,但是有些商家宣称可以吃或者宣称是食品级,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回复称,“目前,NMN在我国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在我国境内,NMN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还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以NMN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反《食品安全法》上述规定。
据了解,在我国,正规NMN食品类产品只能通过“跨境购”的方式进入国内市场。2016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11个部门共同印发《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其中就包括“未混合的维生素以及衍生物”等产品。NMN属于B族维生素衍生物范畴,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进入国内市场。
对此,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表示,如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自境外购买相关产品,按照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消费者购买前应当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做出判断,同意告知书内容后方可下单购买。
法院:明知不能作为食品食用而购买,有悖诚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网络购物平台上向被告某某公司经营的店铺内购买案涉商品,故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现被告告知原告案涉商品可以食用,但实际提供的商品却被禁止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主张退款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亦应当同时予以退货。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案涉商品系工业原材料,不能直接满足普通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消费需要。原告明知涉案商品不能作为食品食用仍坚持购买,其真实目的在于企图获得货款的十倍赔偿。其行为显已背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且有悖诚信,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十倍赔偿的条款。该案中原、被告未约定违约赔偿数额,原告亦未向法院提供其遭受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先生货款875元,原告张先生同时将案涉商品“β-烟酰胺单核苷酸100g”1件退还被告某某公司,如不退回,则按875元折抵应退货款;驳回原告张先生其余诉讼请求。
记者 | 章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