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女孩为追求更加出众的颜值做了整形手术,可效果并不理想,女孩与医美机构产生纠纷,并向报社求助。记者明察暗访,并发布相关微博,可报社却被告到法院……
本文刊于《中国妇女》杂志
变美失败,讨要说法
李珊珊是一名90后兼职网红,平日里喜欢拍摄一些生活小视频发到网络平台上。为了让自己变得更美丽,她在上海一家医疗美容公司进行了多项整形手术,遗憾的是效果并不理想。更让李珊珊后悔的是,手术后鼻部发炎引起面部水肿,还不能及时做修复手术。
每次照镜子,李珊珊都会感到难过。她多次讨要赔偿,可医美公司一直找借口推脱责任。医美公司的态度让李珊珊无法接受,她找了家当地的报社,打算向媒体曝光医美公司。
后来,李珊珊同报社记者一同前往医美公司,医美公司拒绝了记者的采访。当天下午,李珊珊与医美公司在上海青浦区医患调解纠纷委员会达成调解。
双方约定,由医美公司一次性补偿7.5万元;6个月后医美公司免费为李珊珊提供隆鼻修复术;协议还约定“李珊珊不得在媒体平台发布或散布任何可能影响医美公司名誉的行为”的保密条款。
然而,就在医美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作出赔偿后,李珊珊收到了法院的一张传票。原来是当初采访她的记者在一个名为“热心老吴”的微博账号上,连续发布了3条相关报道视频,微博被多次观看、转发和评论。医美公司因此将李珊珊、报社告到法院。
医美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他们已经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了义务,可李珊珊却违反约定,将手术情况曝光给报社。报社通过微博账号“热心老吴”发布数条微博,影响了医美公司声誉。医美公司要求李珊珊返还7.5万元,李珊珊与报社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以及律师费、公证费共计1.57万余元。
在法庭上,李珊珊并不认可医美公司的说法。她表示,自己是在达成调解协议之前接受了媒体前期采访,双方签订协议后,她就没再接受采访。况且,相关视频是在“热心老吴”的微博账号发布的,不是她对外发布的,因此自己没有违反调解协议,不同意作出赔偿。
报社认可“热心老吴”微博账号是其下属的新媒体。报社表示,如果“热心老吴”微博需要承担责任,均由报社来承担。不过,报社总编辩称,录制前报社已经告知李珊珊,录制了就会播出,报社是根据其陈述的住院实际情况进行报道,旨在通过报道对爱美女性进行提醒。另外,报社并不清楚双方签订了保密条款,更不知晓具体内容。
在报社总编看来,即使知晓保密协议,新闻是否报道、如何报道,也不应受制于第三方的私下协议限制。因此,其报道的视频没有侵犯医美公司的名誉,也不同意赔偿。
合理报道,并非侵权
李珊珊与报社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医美公司的利益呢?法官从三方面进行了考量。
首先,李珊珊与医美公司协商无果,寻求媒体帮助;李珊珊录制视频在先,与医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在后;随后报社发布案涉微博与报道视频。报社报道的目的在于帮助李珊珊处理案涉医疗纠纷、通过报道提醒爱美女性医美手术有风险。医美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报社发布案涉微博具有故意侵犯其名誉权的目的。
其次,视频的重点是对整个医美的过程进行描述,对其产生医患纠纷的现状进行陈述,对进行手术、鼻部发炎、取出假体等基本事实经过进行陈述,与事发经过相符。医美公司称案涉微博和视频部分措辞、配乐会使读者对其公司产生不佳联想,是其主观感受。
最后,从损害后果来看,医美公司称其受到报道影响,收入减少,但其仅提供了内部制作的账单记录,而即使按照自行制作的账单记录,其营业收入并未显著减少,而是自身营业外支出增加导致净利润减少。
2023年底,青浦区法院作出判决,医美公司主张李珊珊和报社侵犯其名誉权依据不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企业法人同样享有名誉权,法人名誉权与财产利益紧密相连,一旦遭受损害,将直接影响企业经营收入,导致产品滞销、交易关系中断,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一些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会侵害法人的名誉权,例如采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以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商品名声或在报纸、电视等大众媒介上进行虚假不实或失当的评论会损害企业名誉权。
不过,民法典也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因此,在判断媒体的报道是否侵犯法人名誉权,可以结合评论内容是否基本属实;媒体评论是否适当,有无侮辱性言辞;侵权报道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媒体主观上有无过错等进行考量。
在这个案子中,报社的报道行为没有使用侮辱性措辞,医美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报社存在捏造、歪曲事实,因此医美公司主张报道视频本身存在侵权内容,法院不予支持。
文/沈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