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对提高执法透明度、增强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平公正的行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进严格公正执法,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诉时效延长至五年
《办法》指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相匹配。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银行保险监管规定,对于逾期不改正才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先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限期改正应明确合理的改正时间。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当事人(银行保险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在处罚追溯时效方面,《办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诉时效延长至五年,同时明确了违法行为连续状态、继续状态的判断标准。
十类情形将被从重处罚
《办法》细化了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明确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落实新修订处罚法要求,进一步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是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案件或者重大风险事件的;
二是严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定,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稳定的;
三是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恶劣的;
四是不依法配合监管执法的;
五是同一责任主体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后五年内,再次实施违反同一定性依据的同一类违法行为的;
六是机构内控严重缺失或者严重失效,违法行为涉及面广,影响程度大或者具有普遍性、群体性特征的;
七是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或者违法业务占比较大的;
八是诱骗、指使或者胁迫他人违法或者代为承担法律责任的;
九是对举报人、证人、检查人员或者其他监管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是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其他情形。
同一事项处罚多名责任人应区分主次
《办法》指出,责任人认定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岗位职责及履职情况、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制止或者反对违法行为实施情况、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情况等因素。
同一事项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对直接负责或者对违法行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给予比普通工作人员等其他责任人员更重的处罚。
在认定责任人责任时,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活动,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等情形作为不予处罚理由。
明确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
《办法》规范了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与计算方式。
其中,银行业罚款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幅度:
法定罚款幅度为5万元至50万元的,按照5万元至20万元以下、20万元至35万元以下、35万元至50万元的标准,分别把握从轻、适中、从重罚款;
法定罚款幅度为10万元至30万元的,按照10万元至15万元以下、15万元至25万元以下、25万元至30万元的标准,分别把握从轻、适中、从重罚款;
法定罚款幅度为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照20万元至30万元以下、30万元至40万元以下、40万元至50万元的标准,分别把握从轻、适中、从重罚款;
法定罚款幅度为50万元至200万元的,按照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100万元至150万元以下、150万元至200万元的标准,分别把握从轻、适中、从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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