雯雯是A公司设计岗位的员工。在2021年,雯雯作为外包人员被派至B公司工作。期间,雯雯与B公司的员工娜娜成为挚友。2021年6月,娜娜向雯雯提出需要借款30000元急用,不久即可归还,雯雯出于情谊表示同意。同年10月,娜娜将该笔借款归还给了雯雯。2022年3月,娜娜又因资金需要周转向雯雯借款30000元,并于当月24日归还了借款。
2022年3月,B公司在内部审计时发现雯雯和娜娜之间存在两次借款往来,遂通过电子邮件告知A公司该情况。2022年4月,A公司向雯雯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雯雯因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将A公司起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首先,A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员工手册》《员工诚信廉洁合作管理规范》相关规定,本质上均是为了抵制公司员工发生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述规定虽明确商业贿赂行为包括“借款”等表现形式,但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仍应综合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主观故意、是否具有争取市场交易机会、市场竞争优势之目的等情形。
其次,根据在案证据,雯雯在职期间虽与合作公司员工娜娜发生了两次借款往来,但娜娜均在借款后短时间内予以归还,两人均系公司基层员工,所在部门及所从事工作并无交集,A公司亦未就上述事实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人民法院对雯雯所主张的两次钱款往来系正常借款行为予以支持。
再次,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雯雯在职期间存在商业贿赂行为,A公司的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故雯雯主张的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由A公司支付给雯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万余元。A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自:上海青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