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陈镇国 □刘清华 通讯员林灿萃 林怡佳)日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小华驾驶重型货车在夜间使用远光灯被认定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因而被判赔偿伤者9408元。
2021年3月5日晚,小华驾驶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一条没有中心线的村边路段时,遇对向小英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小华未将远光灯换为近光灯,小英眼睛受到远光灯的刺激,看不清路况撞上路边停放的无号牌重型半挂车。
小英撞伤后送医救治,经两个月的治疗,小英的脑叶部分切除,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交警进行事故认定后,认为小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行为是引发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认定小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认为小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夜间会车时未使用近光灯的行为是引发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一;认为无号牌重型半挂车停放在道路上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且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以及挂车的车身反光标识模糊不完整,未能体现整体轮廓,在夜间时不起警示作用,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是引发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一,认定小华与无号牌重型半挂车车主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调取的现场监控、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材料,确认小华经过事故现场在夜间会车时使用远光灯的行为是引发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一,交警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书具有相应的证明力,可作为区分本案当事人过错程度的主要依据。小华在本起事故中与无号牌重型半挂车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造成小英受伤的后果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因小华的驾驶证与事故车辆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车型准驾不符,保险公司仅承担交强险范围的赔偿,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华按其责任份额承担15%的赔偿即9408元。
法官提醒:大多数交通事故认定的基础都是“接触”,故导致很多驾驶员认为比如违规鸣笛、违规使用远近光灯等非接触行为不会担责。本案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给广大驾驶员提了一个醒:即使非接触的违规驾驶行为,也会被判定担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滥用远光灯属于违法行为,由此而引发交通事故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