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一起事故
却造成了另一起事故
……
谁来担责呢?
近日,一起案件在上海一中院
公开开庭审理
2021年12月的一个清晨,陆女士骑电瓶车不慎撞上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的隔离固定物,连人带车摔入机动车道内。

此时,一辆公交车正好路过,为了避让摔倒的陆女士,公交车司机杨先生立刻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突如其来的刹车让乘客方阿婆不幸受伤,其颈部损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受伤乘客方阿婆的丈夫告诉记者:“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后,方阿婆的头正好撞在前面的座位上,头朝天翻了,她颈椎里面有根骨头掉了。摔倒后她当场麻木了,两只手都不能动了。”

方阿婆于是起诉公交公司,认为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没有保障她的安全,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4.5万余元。方阿婆的诉请得到法院支持后,公交公司随即作出了赔偿。
公交公司认为陆女士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车上乘客受伤,并且导致公交公司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向陆女士提出追偿。一审法院驳回了公交公司的诉讼请求。公交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法庭上,公交公司指出
司机采取紧急刹车措施是为了避让摔入机动车道的陆女士,属于紧急避险。公交公司也自愿支付1万元应赔金额。
对此,陆女士方则认为
公交司机作为驾驶员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驾驶员属于特殊职业,负有排除一定危险的职责。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公交车司机在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刹车,具有紧迫性和正当性,属于紧急避险,产生的乘客损伤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

法官同时指出,事发时公交车的车速并不快,反而有很多电瓶车快速地超过公交车,驶入机动车车道,公交车在不快的前提下紧急制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最终,法院判决
非机动车车主陆女士
支付公交公司13.5万余元
(记者丨潘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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