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某珠宝门店因未按克重计价出售黄金首饰,被判向消费者赔偿500元。
广州市民李某在某珠宝公司门店以5500元购买了一个“足金手镯”,后又以2200元购买一枚“足金戒指”,两件首饰未标明重量,但均附有《质量保证单》,保证单背面“温馨提示”部分提示:“足金饰品(3D硬金工艺)、金916饰品、金750饰品非按克重计价。”
后李某经熟人告知,如按克重计价,某珠宝公司出售给其的黄金首饰单价远超当时的市场价格,李某认为某珠宝公司在达成交易前未告知商品重量与单价,侵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权利,将某珠宝公司起诉至法院。
番禺区人民法院认为,在购买黄金首饰时,经营者本应主动告知消费者首饰计价方式,但却未主动说明,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消费者在购买体验等方面受到一定的损害,并影响首饰“以旧换新”、回收等财产权益,对此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酌定某珠宝公司向李某赔偿500元。某珠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记者:肖桂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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