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次偶然的机会,男子小王(化名)在某平台的直播间与主播小美(化名)相识。小王为博得小美好感,在其直播间通过刷礼物的方式打赏了16.5万元。
两人于2021年4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王通过微信转账及赠送礼物等方式多次向小美支付款项,并为其开通亲属卡或亲情卡服务。两人还多次前往多地游玩,累计支出数十万元。
然而,2022年8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随后,小王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美返还其在直播间的充值打赏费11.6万元,以及恋爱期间的各项开支。
小美辩称,首先,小王要求返还直播平台的消费支出,消费支出系小王与平台之间的交易关系,与其无关。其次,直播间的打赏,是自己通过直播表演所获得的收入,并非赠与。因此,对于小王赠与的任何钱款和礼物,不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依照有关规定和行业规则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用户,并在使用直播平台的过程中观看、充值、打赏主播,应对其打赏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同时,小王充值“某币”,即与该直播平台的所属公司达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小美仅能从打赏虚拟礼物中获得部分绩效奖励,但系与平台之间的收益分成或者是雇佣关系的佣金,与小王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真实货币是由该公司获取。因此,小王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小美返还其打赏款项1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网络打赏”行为通常发生在主播直播表演时,用户购买平台虚拟礼物的行为打赏消费,主播因此所获利益应属劳动所得收入,不应视为主播的不当得利。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某要求全某某返还其打赏款项的诉讼请求。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追回用户的打赏款项:
1.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巨额打赏主播”,原则上可以追回。
2.用公款打赏主播,赏金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应予追缴。
3.如果成年人有配偶,配偶一方可以主张自己对 巨额打赏完全不知情,该行为侵犯了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向法院起诉撤销赠与。尤其是在打赏者打赏巨额财产后,与主播存在婚外情等不正当交往时,原则上法院会认定此类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主播接受这种打赏的,依法应当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