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企业在招聘技术人员时
往往会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避免员工离职后加入同类型竞争企业
从而保护企业核心技术优势
一位电气工程师入职时
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自认为不处在核心岗位
也不掌握商业机密
然而,跳槽到同类型公司后
却遭遇了竞业限制
被索赔逾百万元!
2018年12月
小王入职一家电气公司
担任电气工程师
他不满公司拖欠加班工资
任职两年不到
跳槽去了另一家科技公司

半年后
小王收到电气公司的
劳动仲裁申请书
对方要求小王赔偿
以下共计109元万
↓↓↓
未提前30天通知且未完成交接手续造成的损失25万元
服务期限未满五年的违约金34万元
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0万元

仲裁裁决
小王支付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
违约金5万元
对公司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对此
小王觉得很委屈
当初在公司月薪不过6000元
既不在核心岗位
也没有接触或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
怎么就被竞业限制了呢?
小王不服仲裁
起诉到法院
据悉,小王在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离职后2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也就是说,离开岗位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任职企业同类的、相竞争的业务活动;若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50万元。作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电气公司每月发放工资的同时,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庭上,小王认为自己主要工作是从外面采购开关、控制器、灯,然后进行组装。运用的都是行业领域内不具有秘密性的通用技术,并不属于技术研发、销售、财务等敏感性岗位。不可能接触或者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等核心技术。而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000元/月,违约金却约定50万,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小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出,小王的工作不具有去了解公司核心机密的可能性,因此也不是约定竞业限制的一个对象。

公司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小王离职后不到一个月就到竞争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违约金。
上海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入职时自愿与公司订立竞业限制条款,理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小王离职后,进入了与该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松江区人民法院泗泾人民法庭陆望舒法官表示,本案中的劳动者是电气工程师,通俗理解也就是一个技术性的岗位,在职期间能够接触到企业的技术秘密,后续他履职的这家公司,通过企业营业执照的信息反映,跟原用人单位存在高度重合,进而法院认定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主体的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小王应当承担违约金50万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将违约金调整为5万元,已充分考虑到了竞业限制补偿数额等各种因素。

最终,松江区人民法院判令小王支付某电气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5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竞业限制,你需要知道!

END
转自:案件聚焦(记者:潘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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