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该规定允许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生产需要和工作安排,避免因劳动者临时申请休带薪年休假影响企业的生产进度和工作效益所作出的规定。因此安排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即使劳动者主动要求年休假也是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
但是,用人单位的“统筹安排”指的仅仅是对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具体时间的安排,而并非对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形式的安排。在司法实践中,就年休假安排问题,用人单位安排集体外出旅游替代休假的,应当证明此方式属于双方约定的休假方式或符合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或双方就此形成专门的合意。否则应属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奖励或福利,不能与年休假相抵扣。
公司安排包括职工集体出游,属于公司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是高于法定标准之外给予员工的额外福利,是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企业凝聚力的一种举措。但员工并未实现自由支配休息时间、自主选择休假方式,故不能与年休假相混淆,且公司未就团建旅游替代年休假的情况事先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因此公司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在仲裁中,劳动者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报酬。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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