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工作期间驾驶三轮电动车撞上他人,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雇佣其的单位是否因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
傅某受雇的工厂系个体工商户,2022年8月,傅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接运货物途中,与驾驶电动车的杨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杨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无责任,傅某负全部责任。杨某于事发当日到医院就诊,并办理住院手续,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骶骨骨折,10天后出院。事故发生后,工厂为杨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傅某一分未赔。杨某将傅某起诉至法院,傅某请求追加工厂为被告。
杨某要求傅某和其所在工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傅某则辩称,对于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但是其是在履行职务工作过程中造成对方伤害,应当由工厂承担赔偿责任。工厂则表示,虽然其与傅某是雇佣关系,但傅某仅在工厂工作不到10天时间。工厂安排傅某去接货,傅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驾车出行的安全隐患,但其没有尽到防护义务。傅某在事故中具有重大过错,被认定负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工厂无责任。工厂还表示,事故发生后,其已为杨某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尽到了救助义务,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道路行驶,驶出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优先通行,造成交通事故,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杨某损害的原因力。
那么,杨某的损失究竟应当由傅某赔偿还是由工厂赔偿?法院认为,《民法典》1192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傅某为工厂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杨某损害,其所在工厂应当对杨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傅某有重大过失,只涉及工厂承担侵权责任后向傅某追偿问题,不影响工厂对外承担侵权责任。杨某、工厂要求傅某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杨某提供的住院及门诊收费票据等证据,依据其损害后果,综合考虑治疗医院建议及有关规定,新沂法院确定工厂应赔偿杨某各项损失2.5万元,扣除已支付的部分,应向杨某支付赔偿款2.1万元。作为工厂的经营者,吕某依法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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