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冯永军 通讯员朱可萱)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谭某与秦某同住一个小区,双方因车辆擦碰发生矛盾,谭某向秦某理论,并要求秦某进行赔偿,秦某拒绝,谭某将秦某手机、电车钥匙抢走,并与其进行厮打,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谭某一次性赔偿秦某各项费用2.2万元,双方相互谅解、互不追究对方责任,协议签订并履行完毕。后谭某以调解协议有失公平为由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某赔偿其住院费用。
西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的纠纷,经派出所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派出所作为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依据原、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制作了治安调解协议书,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后,有见证人的签名,该调解协议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且原告已履行完毕。对于原告诉称,该协议有失公平,是在派出所胁迫下所签,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调解时公安机关存在胁迫或有失公平等情形,故对原告诉称西平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治安调解协议书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谭某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述,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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