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江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大力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医患纠纷化解工作成效显著提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以实现医患矛盾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以专业化审判为支撑,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定纷止争作用。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发布一批医患纠纷调处典型案例,旨在促进形成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成效不断显现、多发高发类案不断减少的良性循环。
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病历,法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李某在某医院出生,成长过程发现右臂存在异常,不能正常活动,遂到其他医院就诊,相关就诊记录、诊断结论载明李某存在右上肢产瘫伤。李某在其他医院进行手术及康复治疗后起诉某医院,认为某医院在接生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其右上肢产瘫伤,要求某医院赔偿医疗费等相关损失2万余元。某医院主张其不存在医疗过错,但以医院工作人员搬运病历不当导致病历丢失为由,未向法院提供李某母亲生产时的相关病历资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病历资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重要证据,如果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应当推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本案中,李某在某医院出生,因出院后发现身体存在异常情况,先后在其他多家医院检查、治疗,就医记录反映李某右臂损伤是在分娩过程中形成。某医院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当时的病历资料,应当推定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法院判决某医院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该案例由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据介绍,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严格病历管理,妥善保管患者病历资料。《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及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本案中,某医院无正当合理理由未提供病历资料,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法院依法判决医院对李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警示医疗机构加强病历管理,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用材料留患者体内医院拒赔,调解员量化定损解纠纷
孙某因上腹部不适至某医院住院治疗,手术过程中,有一段长约2至3厘米的医用材料断裂并残留在孙某肝脏内。术后,医生告知孙某家属手术情况。家属认为异物残留体内属于医疗事故,要求医院把残留异物取出并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认为手术操作符合规范要求,不同意赔偿。医患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当地医调委主动介入纠纷调解。
调解会上,患方要求医院尽快将残留异物取出,医院表示取出手术难度大、风险高,如果发生意外后果可能更为严重。患方转而提出20万元赔偿诉求,医院提出需通过鉴定确定异物残留原因及损害后果。调解员将案件提请市医调委进行专家咨询,专家认为,医院对孙某的医疗损害事实存在,应当承担责任,且异物残留肝脏内会损害身体健康。再次组织调解时,调解员根据专家意见和法律规定释法析理,医院同意对孙某进行赔偿,但因损害后果难以量化,故双方对赔偿数额又发生分歧。经反复研究和论证,调解员提出假设估算法,即假设完成取出肝脏内异物的手术,孙某可能遭受的损害。该方案得到了医患双方的一致认可,调解员据此参考类似手术计算出赔偿金额,患者与医院签订调解协议,双方和解。
该案例由南京市六合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报送。据介绍,本案是手术过程中残留异物引发的医患矛盾,调解的难点在于医方责任比例和患方损害后果的认定。为此,调解员根据《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将案件提请市医调委启动专家咨询程序,以便判定责任,并在此基础上耐心细致地向医患双方进行释法说理,最终获得双方认可。
八旬老人手术医院未通知家属,告知义务引发争议
八旬老人胡某因左侧腹壁皮下肿物长达3个月,入住某医院普外科胃肠病区。医院诊断其为“左侧腹壁肿物、肺恶性肿瘤、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心功能不全、Ⅰ度房室传导阻滞、陈旧性心肌梗死、主动脉(瓣)关闭不全、二尖瓣关闭不全、三尖瓣关闭不全、肺动脉高压中度”。次日,经胡某要求并经本人书面同意,医院在局部麻醉下行“皮下组织病损切除术(左腹壁)”,胡某在手术中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家属认为医院采取手术治疗未经家属同意,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医院认为手术征得患者本人书面同意,且术前术中程序规范,胡某猝死存在偶合因素。医患双方僵持不下,遂申请当地市医调委介入处理。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情况后首先与胡某家属进行了沟通,胡某家属要求医院承担20万元赔偿责任。调解员又与医方沟通,告知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对于实施风险较高的特殊诊疗项目,医方应当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调解员指出,虽然医院的诊断和手术方式未违反诊疗规范,但是胡某年事已高,身体状况复杂,其本人判断能力有限,对于高风险的手术项目,医院在告知胡某的同时,还应当加强与其家属的沟通,充分保障患方知情同意权。医院认识到自身工作不足,表示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胡某家属考虑到胡某本人强烈要求医院手术的情况,同意降低赔偿诉求,最终双方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该案例由宿迁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报送。据介绍,本起纠纷的核心问题在于医方是否充分尽到告知义务,《民法典》第1219条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就是为了促进医方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减少医患矛盾。调解员细致了解案情后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充分沟通,准确释法析理,使得双方互相谅解,医患纠纷得以平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法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