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临安区公安分局於潜派出所
接到辖区群众举报称
有人在村里非法狩猎

当晚接警后
民警立刻赶往现场处置
抓获2名嫌疑人胡某某(男,36岁)
和孙某某(男,32岁)
现场查获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黄麂1只
非法狩猎工具气枪1支
热成像仪1个、倍镜1个、头灯1个

随着案件的调查
民警很快锁定了另外2名嫌疑人
施某某(男,33岁)和
唐某某(男,52岁)
两人到案后
对其非法狩猎的违法犯罪行为
供认不讳
“我知道这事是违法的,奈何控制不住自己……”
经查,胡某某、唐某某
施某某、孙某某四人系朋友关系
为“尝鲜”铤而走险
在一山林里,使用气枪、热成像仪等工具
非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黄麂
破坏当地生态环境

目前
该四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
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枪支正在鉴定中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2月初
桐庐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在工作中获得线索
县内有人非法狩猎
城南派出所联合县公安局环食药大队
立即展开侦查
成功摸排分析出一个
长期盘踞在桐庐的非法狩猎团伙
近日
该团伙再次作案
民警连夜蹲守终于将其一举抓获
“满载而归”的3名嫌疑人
并在嫌疑人车辆内搜出
被捕杀的数只黄麂、野兔
猫头鹰等野生动物

以及气枪、匕首、夜视仪
头灯等作案工具

经审讯
三名嫌疑人交代了
在夜间以气枪、匕首等工具
多次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
目前
3名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损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标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转自 杭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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