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在灵宝市某网吧上网时,趁同在该网吧上网的刘某不注意,将刘某放在网吧电脑桌上的一部某品牌手机拿走,并到网吧厕所将该手机关机,随后离开网吧,将手机占为己有。2021年7月7日,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其租住屋中找到了案涉手机,将手机发还刘某。经认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1600元。
判决结果
该案庭审中,被告人赵某一开始辩称手机是自己捡的,不是偷的。面对已查明的事实,经过法官耐心普法,被告人赵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当庭认罪认罚。
灵宝市法院最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盗手机能够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对其可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赵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醒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某的行为属于盗窃还是侵占。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按照赵某最初的说法,他“捡”到了一部手机,应该构成侵占罪。但是,根据案件事实,刘某在上网时将手机放在桌子上,虽然手机靠近赵某所坐的位置,但刘某对手机没有失去控制权,手机也并没有被刘某“遗失”或者“遗忘”。因此,赵某“捡”手机的说法并不成立。因其有犯罪前科,且盗窃数额已达入罪标准,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河南法制报 记者 尹志丹 通讯员 田伟民 刘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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