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判决,被告人廖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3年7月的一个午后,富川瑶族自治县的廖某嫦发现停在自家院里的拖拉机不见了,问遍亲戚朋友后,她认为自己家的拖拉机被偷了,随即报案,经过警方初步侦查,发现竟然是她的二儿子廖某某开走的。知道这一情况后,廖某嫦丝毫不觉意外,她表示:“你们帮我把车子找回来,廖某某该判刑就判刑。”
法官经深入了解发现,这个让父母双双寒心的被告人廖某某并不是第一次犯案,自2019年以来,他先后三次因涉嫌盗窃罪被判刑。长年服刑经历,让他没有稳定的收入,时常需要问母亲要生活费,甚至偷拿家中粮食变卖换钱。而这次也如过去一样,刑满释放不久的廖某某手上没钱花,盯上了放在家中院子里闲置的拖拉机,明知拖拉机是父亲买的,为了给与自己关系不好的父亲添堵,他将拖拉机开到县城,将父亲17000元购买的拖拉机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收破旧的人,换来的钱很快被廖某某挥霍一空。9月,廖某某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富川瑶族自治县检察院指控盗窃罪并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被告人廖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这个东西是自己家的,应该有我的一份,这样也算盗窃吗?”对于被告人的疑惑,法官庭上进行了释法说理,并对被告人廖某某进行庭审教育,希望他积极改过自新,做一个守法公民。随后,被告人廖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承担法律后果,争取改过自新。
富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在刑罚执行完五年内再犯,系累犯,且前后罪名为同种罪名,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理。综上,法院依法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中被告人廖某某偷盗自己亲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属于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盗窃就是盗窃,其性质不会因为盗窃者与被盗物品的所有人关系而改变,血缘关系更不是逃脱法律制裁的“护身符”,即便自己家的财物也不可以任性妄为,随意偷盗,更莫因一时邪念寒了家人的心。幸福生活是靠诚实劳动来获取的,法网终不漏,切勿乱伸手,伸手难回头。(全媒体记者 马艳 见习记者 吴良艺 通讯员 张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