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娄底双峰法院荷叶法庭审结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本案中,由原告彭某某保管的借条却被拦腰截断,只剩下上半截,法院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2023年10月,原告彭某某向双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立即偿还其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但是,原告彭某某向法院提交的借条这一关键性证据却仅存上半部分:“借条,今借到彭某某人民币伍拾万圆整(¥500,000.00元)。借款人:王某某,2014.8.7”。且原告彭某某承认借条下半部分因自身保管不慎等原因缺失。被告王某某则主张,借条下半部分注明了其身份证号码并约定了清偿期限是2015年2月,王某某声称已于2015年内全部清偿该笔借款。
双峰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本案中,借条由原告彭某某控制,现原告彭某某无法提供在其控制下的完整借条,本院对被告王某某的主张予以采信。
结合庭审调查,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交易中均系现金,如此大量现金不符合交易习惯,且借条所载出借时间为2014年8月,被告王某某主张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5年2月,原告彭某某亦不能提供向被告王某某催收该借款的相关证据,其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遂判决,驳回原告彭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胡希楼 张任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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