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合肥一名女大学生在餐馆用餐时,手机落在取餐处,后被一名男子拿走。男子称,若要拿回手机,女生需向其支付2000元。
12月2日,当事女生告诉记者,手机里面不但有重要资料,还有其过世家人的照片,“他威胁我说,不给钱就刷机。”
11月19日晚,张同学一行3人来到安徽合肥某自助餐馆,用餐期间张同学发现手机不见了。几人久寻未果,遂选择报警求助。民警赶到现场后,调取了餐馆监控。视频显示,张同学将手机遗落在了取餐处,后来,手机被一名30岁左右、戴眼镜的男子捡走。
视频截图 图片来源:极目新闻
“当时挺开心的,以为手机马上就可以找回来了。”11月22日,张同学在警方的帮助下,与监控视频中的男子耿某取得了联系。但让张同学没有想到的是,对方提出了两个让她难以接受的方案:一是,张同学支付2000元钱,耿某将手机还回来;二是,耿某支付给张同学2000元钱,“买”下手机。
张同学介绍,她的手机是一部苹果13,才用了不到1年的时间,买时花费了6000余元,而且手机里存有很多重要资料,还有过世家人的照片。
“我还是个学生,没有那么多钱。”张同学反复请求男子归还手机,但男子坚持要价2000元,其间甚至威胁如果不给钱就刷机。
僵持之下,男子终于松口,答应在2000元的基础上减少500元。“他让我出1000元,另外500元,他向餐馆要。”张同学说,为了保住手机里的资料,拿回手机,她便答应了耿某的要求。
12月1日,张同学从1000余元的生活费中拿出500元转给了耿某,耿某答应将手机邮寄回合肥。“他给我发了快递单号,就让我再转他500元钱,我说发货后把剩余的500元钱转过去,结果他就把快递取消了,我再联系他,他只回复了一个字‘滚’。”张同学称,后来,耿某将之前收到的500元钱退给了她。
警方称无权要求耿某归还手机
建议走司法程序
12月2日下午,当事餐馆人员告诉记者,耿某此前确实联系过餐馆,提出了几百元好处费的要求,但因为老板不在,工作人员未答应其要求。
记者联系耿某,其称目前还没有刷机。准备如何解决此事?耿某未作回应。
随后,记者联系张同学报警的辖区派出所,接线人员表示,警方无权强制要求耿某将手机归还,建议张同学走司法程序,向法院起诉耿某。
对于耿某如此无赖的行径
不少网友感到气愤
同时很多人也产生了疑惑:
“为什么警察
不能强制耿某归还手机?”
据@枣庄网警 发布的一篇文章称
手机遗失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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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遗失就像自己身上的钱掉到了地上一样,捡到了不归还属于道德有问题,找到之后拒不归还,数额较大才会涉嫌犯罪。
但是,由于手机和钱不一样,有明显的属主标签,因此,手机只要不是捡拾者故意不想还,几乎都是可以找到失主的。
对于故意不想还的,《刑法》也做了规定:将他人代为保管的物品或遗失物、遗忘物据为己有,讨要后拒不归还的,属于侵占罪。
但是,侵占罪是自诉案件,也就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同时,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一般为5000~10000元左右。
不过昨晚《新闻夜线》栏目中
上海市律师协会
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
主任曹竹平却表示
男子威胁索要好处费
已构成敲诈勒索
警方称无权管辖
实质上是一种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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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曹竹平:男子的行为是拾得遗失物,在知悉失主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返还。如果返还过程中有必要的管理费用或支出,比如车费等可以主张。但现在男子索要2000元,威胁删除对失主极为重要的照片,这是一种恶害相告,使失主内心产生了恐惧,所以这种行为已然是一种敲诈勒索。
公安机关对于这种情形,应当根据治安处罚或者刑事追诉的标准,追究该男子敲诈勒索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声称自己无权强制要求归还没有依据,实质上是一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如果去法院打官司
失主能打赢吗?
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董文明律师表示:《民法典》第314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同时,《民法典》第316条还规定,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耿某不仅负有归还手机的义务,同时在归还之前还有妥善保管手机的义务,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得手机受损、灭失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其尽快归还手机给张同学,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责任。”董文明说。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手机的所有人是张同学,虽然手机目前由耿某保管,但并不是耿某的财物,如果耿某拒不归还,属于侵占他人财物,张同学可以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民事起诉耿某返还手机。
“男子提出要买下这部手机,这个要求也不合理。因为这部手机本来就是该女学生的个人财产,该男子不能强行要求购买。”付建称,男子威胁要刷机,如果真的这么做,那么该行为就涉嫌破坏他人财物,同时也可能涉嫌侵犯他人个人隐私权和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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