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伯去世,没来往的继子获“天降遗产”?现妻女傻眼!法院改判了

2023-11-30 15:17来源: 新闻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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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

  小坊曾报道过这样一件事

  上海一老伯去世后

  留下黄浦江边

  一套价值千万元的房产

  23年没有来往的继子

  能分到遗产

  共同生活、且病床边尽孝的继女

  却未获分文

  一经发布引起不少关注

  有坊友质疑

  继子分到这么多合理吗?

  不过日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下达了再审判决书

  将原审判决中

  继子分割遗产房屋35%的份额

  被调整为10%

  继父留下房屋

  过户时冒出个儿子

  老丁生前是个卖灯饰的商人,自己没有亲生儿女。1999年他与丧偶的伍女士相识。2003年,他按揭买下黄浦江边的一套房子,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2004年,他跟伍女士领证结婚。

  伍女士婚后,带着女儿臧韵一起,住在老丁买的这套房子里,共同生活。老丁生前曾有意将该房屋过户给臧韵,但直至去世也没有办理。有录音为证。

上海老伯去世,没来往的继子获“天降遗产”?现妻女傻眼!法院改判了

  ▲老丁、伍女士和臧韵外出旅游的照片

  老丁2019年9月去世,2020年夏天,臧韵着手变更继父留下的这套住房的产权。在此过程中,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人告诉藏女士,老丁还有一个继子吉先生。臧韵要把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需吉先生亲自到场。

  原来,早在1988年,老丁与案外人吉女士登记结婚,吉女士携其与前夫所生之子吉先生(曾更名为丁先生)与老丁共同生活。1996年,吉女士与老丁经法院调解离婚,吉先生随母亲吉女士生活。此后,老丁与吉先生未曾往来。

  臧韵说,如果从老丁与吉女士离婚算起,老丁与吉先生有23年没联系。她跟母亲伍女士根本就不认识吉先生。

上海老伯去世,没来往的继子获“天降遗产”?现妻女傻眼!法院改判了

  ▲伤心的伍女士

  因对方不帮忙过户而闹上法庭

  为了让房屋顺利过户,臧韵无奈硬着头皮跟吉先生联系,但吉先生却不愿意帮忙。专业人士告诉臧韵,可以通过起诉,让法院判决,拿判决书办理过户。

  然而判决结果

  让臧韵大失所望——

  法院判决系争房屋5%产权归伍女士所有;该房屋95%产权为老丁的遗产,伍女士继承60%,吉先生继承35%。

  臧韵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臧韵重新委托律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上海老伯去世,没来往的继子获“天降遗产”?现妻女傻眼!法院改判了

  重审改判继子只获得10%份额

  2023年6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再审围绕两个争议焦点展开——

  吉先生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以及其分得的遗产份额是否恰当?

  臧韵是否符合继承人以外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条件?

  法院表示,继承法规定,继父母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互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本案中,老丁与吉女士结婚时,吉先生年仅12岁,随母亲与老丁长期共同生活,受老丁抚养教育至成年,故吉先生与老丁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吉先生对老丁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伍女士母女关于吉先生与老丁之间的拟制血亲早已解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继承法也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老丁作为老年人特别是患病后存在扶养需求,而吉先生与老丁之间长期未有往来,吉先生自认知晓老丁患病但从未探望、照顾,故吉先生对老丁未尽必要的赡养义务。虽然一、二审判决分配遗产时已对吉先生酌情少分,但是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吉先生继承系争房屋35%产权份额仍然过高,对其他尽了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亦不公平。故再审法院结合案件情况调整为吉先生继承系争房屋10%产权份额,伍女士继承系争房屋 85%产权份额。

  再审法院同样没有采信臧韵对老丁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的主张,认定臧韵不符合继承人以外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条件。

  再审判决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

  李达律师:“再审依然给了继子吉先生10%的份额,代理律师和原告伍女士母女都表示认可。法院再审判决依然认定,老丁跟吉某具备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的典型特征,吉某对老丁的遗产有继承权。

  再审法官将继子吉某的继承份额调整为10%,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因为继子毕竟没有履行任何赡养义务,从老丁跟他母亲离婚,到老丁过世,长达23年,双方没有来往。在老丁晚年,吉某也没有尽赡养义务,所以,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继子女如何做才能继承遗产?

  李达律师表示,要回答这个问题,先要从“拟制血亲”说起。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从而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受其扶养教育才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不包括没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 那么,拟制血亲是否可以解除呢?

  李达律师说,拟制血亲是可以解除或终止的。但拟制血亲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设定和确认而形成,存在不同种类,因此,终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民法典》对此有明确的条文约定。

  李达律师表示,本案之所以引起广泛的是会关注,很大原因在于法律对拟制血亲的约定,与大众的理解存在较大偏差。吉某与老丁的拟制血亲关系,是因老丁跟吉母结婚而成立,却不因老丁与吉母离婚而解除。

  ■ 继子女如何才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呢?

  李达律师说,概括而言,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成立了拟制血亲关系,所以对继父母的遗产有法定继承权。与继父母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这也是本案中,吉先生能获得一定遗产份额而臧韵没有获得的法律依据。

  具体来看,

  继子女获得继父母遗产继承权

  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如果继父母留有遗嘱并且将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作为继承人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如果继父母留有遗嘱,将遗产处分给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遗产;

  如果继父母没有遗嘱,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记者 叶松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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