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退休并享受退休待遇,又找工作并提供了比实际年龄小12岁的虚假身份证。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公司应该承办多少比例的责任?日前,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赔偿纠纷案件。
2021年11月,54岁的李秋与靖江一家制造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从事冲压工工作。依据李秋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合同书上她的出生日期为1979年,比实际年龄小了12岁。2022年2月6日,李秋在冲压车间工作时,冲床发生卡顿,就在她准备用手搬动工件时,冲床上端模具下落压在了她的右手上。企业负责人迅速将她送至医院,治疗后经诊断为右手 2、3、4掌骨头以远缺损。
事故发生后,李秋将公司和企业负责人起诉至靖江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损失合计42.2万余元。公司和企业负责人则认为,李秋本人应承担60%的损失。其理由是,一方面李秋提供虚假身份证,致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无法走劳动前置程序,企业投保的雇主责任保险意外保险也无法使用;另一方面,事故后其已向李秋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余元,预支5.6万元。
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当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从事冲压作业,在机器出现卡顿时,试图用手搬动工件的行为增加了工作风险。另外,原告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虽然与事故不存在必然联系,但已经过了退休年龄的她体力存在一定程度的降低,增加了企业用工风险。被告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尚无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虚假身份信息影响了保险理赔,即便存在理赔障碍,与原告在提供劳务中所受的伤害并不存在直接关联。
对于原告李秋的损失,法院最终认定为43万余元,据此判决被告公司承担65%的赔偿责任,企业负责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扣除前期已经支付的金额,还需付给原告20.1万余元。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要认真审核劳动者告知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在入职时则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谎报个人信息,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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