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是很多街坊关注的问题,
加装电梯
涉及的法理、情理错综复杂。
11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典型案例。
其中,广州法院审理的
“某公司诉钟某排除妨碍纠纷案”
“郭某与谢某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两案入选,引起网友热议。
电梯建完
没出钱的人想用,怎么办?
加装电梯时,3楼业主有异议未出资。
电梯投入使用后
又想补钱获得电梯使用权,
其他业主不同意。
图源广州日报,与本文无关
法院这么判↓
未同意加装电梯
补交出资后有权使用电梯
广州市荔湾区某小区某栋9层住宅楼
业主于2017-2018年商议加装电梯,
44户业主中有32户业主同意。
居住于3楼、年近八旬的业主郭某,
因有异议未参与出资。
电梯投入使用后,
郭某提出
希望在补交相应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但32户业主认为,
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有异议
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延误一年多,
反对其使用电梯。
郭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确认其在按前期加装电梯筹资方案
支付10077元费用后,
对新建电梯
拥有与32户业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郭某使用该电梯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亦不会导致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故 无须经多数业主同意。
依据公平原则,使用电梯应以交纳集资款为前提,故法院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后,由该住宅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宣判后,32户业主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加装电梯涉及的法理、情理错综复杂,邻里之间应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协商,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
郭某已80岁高龄,确有使用电梯的客观需要,其在加装电梯期间提出异议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若其他业主以此为由拒绝高龄老人使用电梯,不符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他业主如认为郭某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拒绝郭某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网友评论
低楼层业主阻挠加装电梯施工
被判赔偿损失
广州市海珠区某住宅楼某单元
加装电梯项目,
于2018年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该单元业主钟某认为
电梯加装工程影响其住宅采光,
高层业主并未与其协商好补偿方案,
遂采取多种方式阻挠施工
亦与高层业主发生多次诉讼。
2021年3月,案涉住宅楼业主代表与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公司承包案涉住宅楼加装电梯井道工程。但钟某两次进入施工场所阻挠和破坏电梯施工工程,以致建设工程长期未能正式开工。
法院这么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住宅楼加装电梯,已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某公司作为案涉加装电梯工程的施工方,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案涉电梯施工需要大型施工设备进场作业,出于安全考虑,非施工人员均不应长时间在施工现场停留。在此前生效判决已经判令钟某、刘某不得对住宅楼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的情况下,钟某仍故意在施工现场出入, 其行为已影响了某公司的施工,构成侵权,钟某应对阻碍加装电梯工程施工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故某公司要求钟某等不得对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于法有据。在某公司已举证证明因钟某的阻挠行为导致损失的情形下,判决钟某不得对案涉住宅楼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并赔偿某公司3600元损失。
典型意义
在加装电梯方案无法从技术手段上避免影响且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低楼层业主应当通过协商补偿或者诉讼等方式合理主张权利。
审理法院判决对低楼层业主擅自采取各种行为粗暴阻挠电梯施工作出否定性评价,倡导低楼层业主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而不是粗暴干涉甚至以置自己于危险境地的手段阻挠施工,对于构建和谐共处、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引导意义。
在加装电梯这件事上,
邻里之间应多一分理解和包容。
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
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协商,
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
综合:广州日报、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