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所收购金属系非法所得
仍抱有侥幸心理予以收购、售卖
在法律的边缘疯狂试探
终将落入法网
近期
崇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在侦办盗窃案件中
发现有两起案件的被盗赃物
流向辖区内某废品回收站
两家废品回收站的老板
黄某、梁某有收赃嫌疑
于是崇义警方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经过大量的严密调查后
办案民警
发现回收站老板梁某
在明知有赃物嫌疑的情况下
以3000余元的价格
收购了2900斤钢筋
无独有偶
辖区内另一家回收站老板黄某
同样在明知有赃物嫌疑的情况下
以2000余元的价格
收购了2300斤电缆线和钢铁


并且两家废品回收站老板在收购时
并未如实登记
且未向公安机关报告
其行为涉嫌收购赃物
在确定了梁某、黄某的违法事实后
崇义警方立即传唤二人接受调查
经询问
梁某、黄某对其涉嫌收购赃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
违法行为人梁某、黄某
因涉嫌收购赃物
已被崇义警方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收赃销赃不仅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更是对不法分子的纵容
广大二手车行、废品回收站经营者
在收购相关物品时
一定要问清楚来源,如实登记
切莫因贪图便宜而触犯法律
转自:刑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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