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醉驾,他不幸成了植物人
2020年4月25日下午,山东淄博的木欣国(化名)骑着电动自行车出门找朋友吃饭,在途经一条街道时,路面的一条浅沟造成了他意外摔伤。
医生说,木欣国的头部遭受了严重撞击,如果能救回来,最好的结果可能就是植物人状态。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造成木欣国如今这种状态的原因,一个是施工单位私自动工,在木欣国要经过的道路上挖了一个约宽30厘米、深20厘米的浅沟,却没有备案审批,在浅沟并未被填平的情况下也没有摆放警示标志;而另一个更主要的原因,是木欣国醉酒驾驶电动车,且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没有减速刹车。
在事故调查中,施工负责人承认他们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没有摆放警示标志,只是在施工现场的四周垒了土堆用作提示。在木欣国于施工现场摔伤后,工程施工方很快随伤者前往医院筹措资金。
在抢救十几天后,木欣国虽然脱离了危险,但医生认定他如今是植物人的状态,也不可能恢复健康了。
对于这样的情况,最不愿接受的恐怕就是家里人了,而木欣国的儿子小木(化名)更是难以接受,因为前不久父子二人刚刚大吵了一架,就在木欣国出事前,双方都还在冷战中。
在前几个月,小木的母亲与木欣国刚刚离了婚,小木表示,离婚原因就是木欣国常年对母亲和自己动手,酒后更甚。而这次的导火索便是在2020年的过年期间,木欣国再次朝自己动了手,小木母亲因此提出了离婚。
在木欣国发生事故后,小木跟奶奶冯钰湘(化名)以及两位叔叔开始商量关于父亲后续的治疗。
双方各执一词,植物人的命运何去何从
小木称,2020年6月,他跟家里人决定放弃对父亲的治疗,接受施工单位一次性的补偿。对方给父亲木欣国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10万元。对于这笔钱,小木是这样分配的:100万元放在自己这里,奶奶冯钰湘留10万元养老。据他所说,对于这样的分配方式,奶奶当时是同意的。
小木说,按照当时大家的表态,在赔偿金到账后就准备给父亲木欣国撤掉呼吸机,让他安静地离世。关于停止父亲木欣国后续治疗这件事,小木认为这是全家的意见。
按照小木所说,奶奶冯钰湘是在收到赔偿款之后,又坚决不同意停止对木欣国的救治。但关于木欣国的救治和后期达成的赔偿方案,奶奶冯钰湘却有着另外一种说法。
冯钰湘说,是小木最先提出停止对木欣国的治疗,并且想把他的器官做捐献,自己当即表示不同意。而对于这110万元,冯钰湘称,自己是愿意给孙子小木100万元的。
后来赔偿金很快就到位了,但是对木欣国的治疗却没有停止,冯钰湘认为,木欣国只是不能说、不会动,还有极大的求生欲。于是,她把木欣国转到了一家康复医院,请专门的护工来照顾。
虽然木欣国在康复医院得到了照料,但是冯钰湘却遇到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她没有经济来源,无法支撑每个月5000多元的护理费用,而收到100万元赔偿金的孙子对木欣国也逐渐不闻不问。于是冯钰湘决定走法律程序,请求做木欣国的监护人,向孙子小木要回那笔赔偿金。
祖孙同为监护人,为何互不相让
因为对木欣国治疗的看法截然不同,冯钰湘很快到当地的法院提出要做木欣国的监护人,并管理赔偿金。小木则坚决表示反对,认为自己才是做监护人最合适的人选。在小木看来,已经到手的100万元就是自己可以支配的钱,并不是父亲木欣国后续的治疗费用。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决定让母亲冯钰湘和儿子小木共同成为木欣国的监护人。在法官看来,为了确保木欣国的利益,由冯钰湘跟小木一起来照顾是最稳妥的,双方也同意了共同成为监护人的方案。
对于监护人的认定已经告一段落,而关于护理费用由谁来出的问题却还没有定论。冯钰湘认为,孙子小木还在上大学,自己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多照顾木欣国,而小木既然有100万元的赔偿款,康复医院的护理费用应该由小木主动交纳。
此时,虽然医学已经鉴定木欣国是植物人的状态,法院也认定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冯钰湘一直认为儿子还有意识,只是说不出话、无法表达。小木则认为,植物人父亲每天躺在床上,通过鼻饲等方式维持生命,这是一件痛苦的事情,更何况在当初谈赔偿款之前,大家都表示让木欣国安静地离开人世。
其实,当初对于奶奶给植物人父亲转院的做法,小木并不支持。但小木也表示,虽然自己不同意,但是当奶奶跟叔叔提出给木欣国转到康复医院时,自己也默许了,并且一直承担着作为儿子的责任在不停掏钱,大概已经掏了几十万元。但小木的做法并没有得到家人的认同,小木说,后面奶奶经常以各种原因提出要和自己重新分钱。
在成为木欣国的监护人后,冯钰湘说自己把木欣国单位的一笔捐款和自己那10万元赔偿都用于木欣国的治疗,没钱了才催促小木给父亲交住院费用。冯钰湘说,小木不情不愿地去交过几次费用,但是从2022年5月开始,小木就不再去医院了。从2022年5月到2023年3月,木欣国的拖欠费用加上滞纳金有近10万元。
院方决定将木欣国与他的母亲和儿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看护合同,支付拖欠的医药费和护理费用。
2023年4月,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拖欠医疗费用的案件立案调查。法官在调查小木为何不给木欣国交纳医疗费用时,小木讲述了另一个事情。
原来,在共同成为监护人后,小木发现木欣国的单位每月会给已经成为植物人的父亲一笔内退金,每月有4000余元,小木提出可以用这笔钱交纳康复医院的费用,却遭到了奶奶的拒绝。奶奶冯钰湘认为,孙子小木有100万元赔偿款,理应出钱,而这笔内退金自己不想使用。
法官从木欣国的单位和银行了解到,木欣国的工资卡里有十几万元,这笔钱足够支付他们拖欠的医疗费用。法官尝试着希望木欣国的母亲能够同意先将工资卡的钱拿出来,偿还木欣国拖欠的治疗费用。在法院的调解中,冯钰湘最终接受了法官的建议。
目前,拖欠的医疗费已经交纳到位。案件调解后,冯钰湘表示以后木欣国的治疗就交给小木来处理,她不再提更多的要求;而小木则表示,在父亲木欣国账户的钱不够之后,他会随时补足,不会再出现拖欠费用的情况。
普法时间
Q1:
今天的案件是一起由交通事故所引发的家事纠纷,家人对于后续亲人的治疗问题没有产生一致意见,于是闹上了法庭。在本案中,根据木欣国的儿子小木所说,之前家人们对于赔偿款已经达成了一致,要停止对父亲的继续治疗,所以他认为这笔赔偿款是属于自己的财产,他可以有支配权。您觉得这样合理吗?
A1:
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去分析。一个方面,木欣国他是不是权利主体?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里的死亡包括生理的死亡和被宣告死亡。对于生理死亡来说,医学上有多个标准,或者是脑死亡,或者是心脏停止跳动等等。但不管按什么标准,木欣国他显然都不符合死亡的标准,所以他仍然是一个权利主体。第二个方面,我们要看这笔钱是什么性质,这笔钱里面包含伤残补助金、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等,也就是说这笔钱其实很大一部分应该是用于木欣国的伤残和康复治疗。
所以综合这两个方面来看,首先要肯认木欣国仍然是个权利主体,其次这笔钱的用途和性质,本身就是有一部分要用于木欣国的治疗,所以小木他按照自己的利害关系,认为这笔钱应该由他们来分配,那恐怕是有问题的。
Q2:
在节目当中,木欣国的母亲冯钰湘也说自己是坚决不同意停止对儿子的治疗的,所以她才主张成为儿子的监护人。《民法典》当中对于监护人是如何规定的?谁有权利成为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又是哪些呢?
A2: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由这样几个主体按照不同的顺位来担任:第一个顺位就是他的配偶,但是木欣国处于离异状态,所以他没有现任配偶;第二个顺位就到了父母和子女,在本案当中,木欣国的母亲和儿子处在同一个顺位,法院在判断由谁来担任监护人这个问题上,也要考虑多种因素,比如说木欣国的母亲主张继续治疗,但是她又没有更多的钱去支付;木欣国的儿子小木在当时资金的分配上占了优势,他控制着这个钱的支出,他在主观意愿上又不肯再让木欣国继续这样治疗下去,所以由谁来担任监护人可能就会决定木欣国的未来。法院要综合多方面的一个因素,最终决定由谁来担任木欣国的监护人。
Q3:
对于像木欣国这种情况,监护人是否有权利决定他是否继续进行治疗?因为对于木欣国来说,这决定着他的生死。
A3:
在法律制度的层面,当一个主体失去意识能力的时候,我们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来保护他的权益,所以在木欣国陷入昏迷、意识不清的状态时,确实应该由他的监护人来为他做出相关的医疗决策。
Q4:
在《民法典》当中,关于监护人的权利有没有监督机制呢?
A4:
监护监督的机制目前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要体现为对于监护主体的一个选任问题,比如如果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主体,或者是居委会、村委会、残联、民政机关都可以去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适格的监护人。但是对于具体的监护事项,在执行当中是否贯彻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我们目前恐怕还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Q5:
看了这期节目的观众可能也都在思考一个问题,对于还在世、还清醒的亲人来说,一定不愿意自己的亲人就这样离开,不然对于他们来说可能是抱憾的。如果说需要一个机构来针对疼痛等级来做区分可能过于苛刻。对于出具一个相对专业的医学方面的借鉴,供家人进行参考,您觉得哪一种建议会比较好?
A5:
实际上,如果只从医学专业来说,现在肯定是可以拿到一些医生、专业人士的诊断意见的,在我们现有的机制下,其实最重要的就是监护人要明确,要按照被监护人的利益和他的意愿去行事。所以这个时候监护人要做的决策可能要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比如说被监护人一直以来的愿望、立场和想法,以及医疗机构做出明确的诊断,或者他们的医学建议。所以,这样的决策是很沉重的,但是我觉得最重要的还是要确保监护人能够站在被监护人的立场去思考和决断。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两难抉择》(上下)
记者 | 孙铭菲 郭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