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南京市建邺区一小区发生河堤塌陷,河水倒灌至小区地下车库,导致地下停车场、非机动车停车库被淹,泥浆冲积还污染了小区路面,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图片源于网络)
业主私挖地下室,导致河堤塌陷河水倒灌
事发小区是位于南京建邺区江心洲的升龙桃花源著尚院小区。
据了解,事发时,小区地下停车场大水漫灌,殃及不少停放车辆,小区内部的步道和台阶也到处是泥浆。
(图片源于网络)
10月15日,江苏新闻广播记者来到小区,只见一辆工程车正在小区河边施工。施工人员告诉记者,造成河水倒灌的原因是,小区业主为增加住宅面积,在自家地下室擅自开挖,破坏了与小区河道间隔的外墙,小区物业和城管发现后已经责令停工。
施工人员进一步表示,事发后,抢修工作立即开展,目前被破坏的缺口已用混凝土浇筑封堵,河堤正在用木桩加固。
官方通报:公安已立案,多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
10月15日,南京市建邺区应急管理局就此事发布通报称:
10月14日5时40分许,升龙桃花园著尚院小区1栋102室(紧邻景观河道)私自施工,开挖院落土方并破坏建筑物地下室外墙,导致地下水混合河水渗漏至地下停车场。情况发生后,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当日上午9点左右河水渗漏基本阻断,下午3点左右混凝土封堵完成,渗水情况完全消除。
公安部门已立案调查,建邺区应急、水务、建设、房产和城管等部门也已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全面调查,将依据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涉事人员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的追诉标准为:(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案也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已经有的类似判决中有相关表述:“司法机关认为,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私自掏挖地下空间,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
本案中,司法机关会根据业主的主观故意、建设方的资质、客观行为的危害性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可能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涉事人员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从通报内容看,涉事业主私自施工,导致河水倒灌至小区地下车库。该行为必然造成一些机动车、非机动车受损,小区路面也受到泥浆污染,物业清理恢复必然需花费一定成本。
针对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害,律师认为,产权人或者财产受损方可以向涉事人员主张相关权利,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责任大小、赔偿的具体金额,需要受损人通过鉴定等方式进行主张。
小区物业要担责吗?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小区物业发现业主擅自开挖后已经责令停工,但没有及时修补,导致河水倒灌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上海博和汉商(常州)律师事务所 陈帅律师